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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黨中央在延安13年政治建設的穩步推進階段(3):黨中央民生政策的制定與調整

      來源: 中國延安精神研究會 · 2022-08-12 11:51:18

      黨中央在延安13年政治建設的穩步推進階段(3):黨中央民生政策的制定與調整


      一、土地政策的改變


      在近代中國革命中,農民問題無疑是革命需要關注的核心問題,而解決農民問題的核心就是確立正確的土地政策。按照馬克思列寧主義的理論,中國共產黨認為沒收地主階級的土地平均分配給無地或少地的農民,是解決農民土地問題最直接最徹底的辦法。然而,在抗戰時期,能否繼續實行土地沒收的政策呢?這成為關系到中國革命成敗、挽救民族危亡的關鍵問題,毛澤東指出:“過去土地革命時期的一套辦法不能適用于現在?!薄睹珴蓶|選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66—767頁。因此,早在1937年中共中央致國民黨三中全會電中就指出“停止沒收地主土地”的政策。不久,又決定將“減租減息”作為抗日時期的土地政策。1941年的《陜甘寧邊區施政綱領》規定,在未經分配土地的區域,保證地主的土地所有權及債主的債權,唯須減低佃農的租額與債務利息,佃農向地主繳納一定的租額,債務人向債主繳納一定的利息,政府對租佃關系及債務關系要加以保護及合理調整。陜西省檔案館、陜西省社會科學院:《陜甘寧邊區政府文件選編》第5輯,檔案出版社1988年版,第3頁。其后,各級參議會和政府都作出相應決定,貫徹實行了“減租減息、交租交息”的新政策。


      然而,由于部分地主士紳的反對,以及政府工作上的一些缺陷,大部分地區“減租減息”的政策并未能有效開展。地主以收地、倒佃威脅佃農減租,以提高租額,改死租為活租,改粗糧為細糧,大斗收租與擴大土地面積等方式對抗減租政策,甚至制造謠言,收買干部,蒙騙佃農破壞減租政策,使得“減租減息”政策的實行遭遇困難。當然,在客觀上,強制的減租確實也損害了土地所有人的合法利益?!督夥湃請蟆?941年4月發表了題為《我要加租》的群眾來信,其中提及:現在一坰川地(菜地)的收益,至少值3000元以上,我要向佃戶收回,佃戶不肯。要加租,又不肯,向邊區政府交涉,也沒有結果。放著自己的土地,自己卻不能使用。佃農交租,每年每坰地只給我小米五升(值50元)?!督夥湃請蟆?942年4月5日第2版。1942年:5升小米=50元;2013年:5升小米=10公斤小米=100元。顯然,這類現象并非個例。再加上1941年以來實行了“三三制”的民主政策,開展民主選舉成為政府工作的中心,而強制減租減息有可能會妨礙統一戰線,影響到統一戰線政權的建立,減租減息暫時被放到次要位置,減租減息運動并未真正發動起來。胡民新、李忠全、閻樹聲:《陜甘寧邊區民政工作史》,西北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173頁。大規模的減租減息,一直到1942年冬至1943年春才真正開展起來。


      1942年1月,中共中央作出了抗日根據地土地政策的決定,確定貫徹“減租減息”的基本原則,承認農民是抗日和生產的基本力量,對農民應加以扶持。承認地主階級之大多數有抗日要求,一部分開明紳士是贊成民主政策的,對他們應加以聯合。承認富農以及民族資產階級是中國現時比較進步的力量,對于資本主義性質的富農生產應加以鼓勵。決定指出黨在各抗日根據地實行的土地政策,是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的政策,即一方面減租減息,一方面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政府法令要有兩方面的規定,不應畸輕畸重。一方面地主應普遍地減租減息,不得拒絕實行;另一方面農民也要交租交息,不得抗租不交。一方面規定地主的土地和財產權仍屬于地主,地主依法有對自己的土地出賣、出典,抵押及作其他處置之權;另一方面又規定,當地主作處置時,必須要顧及農民的生活。對于減租、交租、租佃契約和佃權等問題,決定規定:地主應減租減息,減輕農民負擔,農民應交租交息,以保證地主一定的地租收入,讓地主能生活下去,以減少其反抗性、增強抗戰實力。中央檔案館:《中共中央文件選集》第13冊,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286頁。政府滿足地主與農民雙方的合理要求,保證雙方的人權、財權和地權,不是扶持這個階級去打擊另一個階級,而是以居中仲裁的方式調節農民與地主的階級關系,兼顧雙方利益,使兩方各得其所、各安其命,以實現團結抗戰的目標。


      1942年10月,中共西北局召開了高級干部會議,糾正了土地政策中對地主只團結不斗爭的錯誤傾向。中共西北局、邊區政府派出調查團到各分區、縣領導減租運動,使減租運動在未經土地分配區域迅速開展起來。經過充分的政策宣傳教育,部分地主,尤其是開明士紳,積極支持減租政策,主動實行減租。邊區政府副主席李鼎銘和邊區參議會副議長安文欽等均表示擁護“減租減息”政策,主動實行減租。米脂縣桃鎮區地主李鳳雄表現很好,當地政府邀請他參加減租檢查會,督促和檢查地主減租,對減租起到了示范效應。綏德辛店區地主王隨合,減租法令下達后積極響應,他說:“八路軍在前方拿命拼,我為啥不出公糧,不好好執行減租法令?!”胡民新、李忠全、閻樹聲:《陜甘寧邊區民政工作史》,西北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174頁。然而,也有個別地主采取各種辦法欺瞞政府、抵制減租。如一些地主通過抽佃的方式,對佃農利益造成很大損害。一些人假典假賣,抽回土地,或名為收回自耕,實際是暗中另行出租,甚至公開收回這塊租出另一塊,公然驅逐佃戶。綏德有家佃戶提出按四六分成,即地主得四,佃戶得六,被地主將地收回,臘月二十六被趕出家門,導致無家可歸。面對種種狀況,佃戶們說“減租倒好,沒地種事大”。因此,如何很好地保護佃權,成為減租深入開展的關鍵。


      因此,在抗日統一戰線的指引下,中共中央和邊區政府在貫徹“減租減息”的土地政策方面,既保障了地主的地權,又保障佃農的佃權,從而保護地主財產權,提高農民的生產積極性發展邊區農業經濟。為了細化減租政策,邊區政府經過長期的調查研究,制定了《邊區土地租佃條例》,在1944年12月邊區的第二屆政府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討論后,獲得一致贊同并通過?!皸l例”規定:保護佃農的佃權,在抗戰期間,出租人依法收回租地時,應顧及承租人承買之優先權,禁止借口自耕收回租地,暗行出租或任其荒蕪,以及假典假賣等行為。租佃期限滿后,出租人仍將其出租時,原承租人有依照原契約繼續承租的權利?!皸l例”還厘定了各類土地租種的租額。定租的減租率不得低于“二五”,即減原租額的25%;活租按原租額減25%—40%,出租人所得不得超過收獲量的30%;伙種按原租額減少10%—20%,減租之后,出租人所得最多不得超過收獲量的40%;安莊稼按原租額減去10%—20%,減租之后,出租人所得最多不得超過收獲量的45%;同時,“條例”規定天災人禍致收成減少或毀滅時,承租人得商情減付或免付應交租額?!皸l例”同時對地主的地權進行了保護。租佃土地,應簽署租佃契約,不論書面或口頭,需要有見證人,或經當地鄉長證明。減租后,承租人應按照條例的租額交租,不得短少,有力能交租而故意不交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政府依法予以追繳?!皸l例”還規定,因邊區在1940年實行減租政策,故1939年底以前的欠租一律免交。在已經分配土地區域,因多年欠租早已免除,且租額甚低,故不再適用“免交”的規定。開墾他人之老荒地,三年免付地租,三年之后,再按照該條例繳納地租。此外,為照顧軍屬、抗日軍人家屬及貧苦孤寡,因喪失勞動力出租少量土地為生活者,可以不受該條例減租的限制。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陜甘寧邊區參議會文獻匯輯》,知識產權出版社2013年版,第245頁以下。應該說,“條例”關于減租政策,區分了多種不同情況,作出了頗為細致的規范,對減息政策規范化的作用是積極的。


      規范土地減租的《邊區土地租佃條例》公布實施后,邊區各級政府展開了廣泛的宣傳,依據各地實際,制定適宜的租佃條例實施辦法。在新的租佃條例指導下,由于農民的佃權有了保障,明確了減租的數額,解除了佃農的后顧之憂,也保護了地主的合法利益,減租運動得以在邊區各地迅速推行。


      邊區的減租條例雖然十分細致,但在減租的實際工作中,也出現了各種各樣的問題。在綏德分區,一些地少人多的農民為了得到土地,投機“增租奪佃”。已經有租地的,為了保持租地不被收回去,寧愿多交租子。有一家按條例應該交一斗八升租,他一定要多交二升湊足二斗,地主強調這不是多交,而是農民的贈送。沒有按照法定租額收租的業主,不說實話,害怕政府處罰,以多報少。也有個別佃戶害怕和業主鬧不好而被收回土地,因而附和業主的意見,互相包庇。曲子市的佃戶石惠玉不愿向政府說明租額,土橋鄉佃戶魯生寬、王存錄說:“這事去不得,你們把租子減低,地主不讓我們種地怎么辦?就是公糧重一點,政府給什么減一點?!薄犊谷諔馉帟r期陜甘寧邊區財政經濟史料摘編》第7編,陜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63頁。因為互相包庇,使得當面調查也毫無成效。這些現象的出現,一方面是由于條例不夠具體、漏洞很多,向群眾宣傳不夠,農民不敢斗爭;另一方面,也是部分干部對減租政策的了解不夠,政府也不能主動地對法規實施狀況進行檢查和糾正。


      為了克服減租中的各種阻力,更好地推行減租減息政策,除了繼續推進條例的宣傳與檢查外,邊區政府還在農民中間發起了減租會、減租檢查委員會、租戶會等組織,通過組織化的農民斗爭,保障減租政策的順利推行。這些組織的領導成員人數不等,一般是五到七人,多為群眾中有威信之佃農擔任。減租會等組織的負責人有的叫主任,有的叫委員,也有叫會長。這類組織一般都制定有入會信條,如貫徹政府減租決定,不與地主暗中勾結,破壞減租政策,等等,由加入組織的農民共同遵循。雖然這類組織不甚嚴密,但由于共同信條,所以達到思想一致,行動堅定,在減租運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1942年,綏德義合區黨家溝農民就成立了保地減租會,領導農民進行減租斗爭。該會成立后,在領導減租減息的斗爭中,獲得了積極成效。不久,佳縣、淳耀、鎮原等地鄉村也相繼成立群眾性的減租斗爭組織。


      減租會等群眾組織中,集中了一批鄉間的優秀骨干分子,他們有威信、有能力,熟悉老鄉實情,政府通過他們宣傳減租政策,發動群眾,取得了較好效果。減租會的工作,也培養了一批有能力的基層干部,成為黨在農村開展工作的骨干力量。減租會由于贏得廣大農民的信賴,受到地主的認可,所以它也成為領導生產、開展支前擁軍、進行防奸自衛活動的組織。每逢農忙,減租會等組織領導群眾變工、扎工、開展互助合作,集體下種和收割。擁軍支前等工作只要有減租會出面,任務也完成得更好。


      經過黨和政府的各種努力,邊區的減租政策取得了積極效果。減租減息使得邊區農民得以翻身,減輕了農民的過重負擔,改善了農民的生活。欠租是農民祖祖輩輩留下來的,交不完的租成為壓在佃戶身上的沉重負擔,邊區租佃條例規定1939年之前的欠租一律免交,勾掉了欠租,一下子卸下了農民身上的重擔。減租后,農民的生活發生了變化,農民開始有了余糧。綏德郝家橋貧農劉永山家里有四口人,一直靠佃種和攬工過日子。他家僅有山地四坰,租種地主土地23坰,1943年共收粗糧129石。減租以前,劉永山家即使有上述收成,負擔公糧和交租后,糧食仍不夠吃,減租后糧食有了剩余,他們的生活比減租前有了較大改觀。黃正林:《陜甘寧邊區社會經濟史》,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92頁。因此,減租顯著增加了貧苦農民收入,改善了他們的生活,減租政策得到大多數農民的積極擁護。


      黨領導下的其他抗日根據地,也結合實際推行了減租的土地政策。在冀魯豫邊區,由于過去減租后對永佃權保證不夠,導致地主勾結雇農合力反對,地主富農的威脅報復,也使得佃戶與雇工有很大顧忌。因此,邊區根據實際情況,更多地注意發動群眾,提高階級覺悟,爭取群眾支持,并在公糧的合理負擔執行以后再實行減租,《黃敬談民主民生運動》,中共黨史出版社2014年版,第37頁。因此在進行的時候也較為順利。在鄂豫邊區,舉辦土地登記,實行減租減息,取締了私人征收湖稞河稞,免除湖賦河賦。法令規定了地租不得超過主要收成之實收量375‰。保障地主一律按照“二五減租”原則收租,佃農按照此比例交租,地主不得預收地租,廢除押金等額外剝削。鄂豫邊區革命史編輯部編:《鄂豫邊區抗日根據地歷史資料》第3輯,1984年,第10頁。在晉察冀邊區,租佃政策也發生了一系列變化,修正了“減租減息條例”,重申“保障財產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確定產業買賣自由權”之命令,規定減租減息后必須交租交息,死契地一律不許回贖,副產品不得超過耕地正產物的十分之一,錢租地可以雙方自愿改為半實物或實物租?!稌x察冀邊區財政經濟史料選編》總論編,南開大學出版社1984年版,第505頁。在太行革命根據地,減租運動中充分貫徹了群眾路線,使得減租運動克服了包辦代替或恩賜的觀點,采用反省的方法,啟發群眾的階級覺悟,引導群眾自動走向斗爭。不僅確定減租與生產的關系,與減租的方向,還在減租的同時組織群眾生產,減租后緊接著過渡到大規模的生產運動,并在減租的實際工作中培養了群眾路線的新作風?!短猩礁锩鶕厥妨蠀矔濉ね恋貑栴}》,山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65頁。各個抗日根據地結合實際的減租運動,很好地執行了中央的減租政策,并在具體工作中,促進了政治建設的成效。


      二、債務政策的調整


      在成功推進了減租的土地政策后,中共中央同時也推進了債務政策的調整,依法規范不合理的債權債務,減輕了勞動人民的債務負擔。債務政策調整之前,陜甘寧邊區高利貸、“利滾利”、借糧押地等高額利息債務現象非常常見,貧困農民生活困苦不堪。尤其是在災荒年,貧苦農民借糧食經常是借三還四。此間借錢不論數目大小,均須以地作押。期滿不贖變為典地。典地到期無法贖取或需用錢時,只可將地找價出賣。地主即以最低廉的價格將典地買進;尤其一遇遭荒,地主便得了最好機會,可以用最苛刻的條件,將大批土地收買進來,再出租給那些賣出田地的農民去耕種?!犊谷諔馉帟r期陜甘寧邊區財政經濟史料摘編》第7編,陜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7頁。也就是說,高額的借貸利息,及強制性的土地抵押等債務負擔,也成為導致貧困農民失地,并進一步貧困化的重要原因。


      為了改變不合理的借貸慣例,減輕貧苦農民的債務負擔,中共中央和邊區政府在對租佃土地減租的同時,也調整了債務政策,限制了不合理的債務利息。在《關于抗日根據地土地政策的決定》附件中,對減息問題做出專門的規定:減息是對于抗戰前成立的借貸關系,為適應債務人的要求,并團結債權人一致抗日起見,而實行的一個必要政策,應以一分半為計息標準。對付息超過原本一倍者,停利還本,超過原本二倍者,本利停付。債權人不得因減息而解除借貸契約,債務人亦不得在減息后拒不交息。對于抗戰后的息額,應以當地社會經濟關系,聽任民間自行處理,政府不應規定過低息額,致使借貸停滯,不利民生?!吨泄仓醒胛募x集》第13集,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287頁??傮w來看,債務關系中的減息,采取了區分時段的辦法,減息是減抗戰之前的,不減今后的,減息是為了合理調節抗戰前形成的借貸關系,減輕債務人的過重負擔??箲鹬?,民生的日趨艱難,導致借不到錢成為主要的矛盾,所以對其后的借貸,強制規定息額不超過一分或一分半,是“害自己”的政策,故應該聽任農村自由處理,不應該規定息額。以一般的經濟規律,借貸付息具有合理性,但債務利息畸高,本是應該受到法律的限制,中共1942年之后實施的減息政策,糾正了之前的一些偏“左”的極端做法,既減輕了貧困債務人的過重負擔,又保護了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因而成為一項較為合理的政策,起到了團結各階層一致抗日的目的。


      在鄂豫邊區,新的債務政策也得到推行,注意對債務各方利益的維護。利息由雙方確定,但要求舊債不得超過年息二分,革命法律不保護高利貸,保證債主放債收息,債務人按此原則還本付息。舊債付息超過一倍者停利還本,超過二倍者本利停付,凡農民因借貸而典當出之田地,期滿后有隨時贖回之權利?!抖踉ミ厖^抗日根據地歷史資料》第3輯,1984年,第10頁。更趨合理的政策法令,得到了社會廣泛的支持。


      “減租減息”政策的推行,大大減輕了農民,尤其是貧苦農民的生計負擔,得到了農民的積極擁護,調動了農民革命的積極性。因此,“減租減息”作為土地債務政策,不只是具有經濟的作用,更對政治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皽p租減息”政策的實施,調整了階級關系,不僅使農民得到了經濟實惠,而且提高了農民在農村的政治地位,使地主失去了在農村的舊權威,階級關系和土地關系發生了有利于農民的轉換。減租減息也使農村土地所有制關系發生了重大變化,地主經濟在削弱,土地所有權由集中走向分散,中農經濟在壯大,農村中出現了中農化趨勢。在抗戰的背景下,“減租減息”政策的普遍推行,既減輕農民負擔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又保護和團結了熱心抗日的地主階層,鞏固和擴大了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為爭取民族革命戰爭的徹底勝利創造了條件。因此,“減租減息”也成為這一時期政治建設完善不可或缺的有機組成部分。


      三、勞動政策的變化


      “減租減息”政策的推行,改變了邊區的土地、債務關系,減輕了貧困農民的負擔。同時,隨著邊區工業的發展,邊區工人階級不斷壯大,為了擴大抗日民族統一戰線,團結各方面抗戰的力量,邊區勞動政策也出現了新變化。


      1942年之前,邊區的勞動政策傾向于保護工人的權益,更注重保護工人生活的必要改善。在勞動政策中,違背了經濟規律,出現了一些不適合當時當地條件的過高要求,如要求過高地增加工資和改善工人待遇,甚至才出現一些極端的情況:比如有的地方施行了強制增薪,增薪的幅度非常大,“最少限度要增到百分之百,有的利用似是而非的計算法,甚至到了百分之三百、四百,乃至五百。增薪政策并有回溯的效力,一個工人要求增加過去二年三年的工資,甚至在一二十年前所作過的一件工作,現在也可以請求增薪。假如地主爭辯,他們將被關進牢里去?!痹靶牛骸蛾儽奔粲啊?,桂林新中國出版社1939年版,第4頁。有些政府法令要求雇主提供給工人衣服鞋襪,工人同雇主吃同等伙食,工人參加會議除工資照發外,還要雇主供給飯錢,要求工人分紅利40%,監督檢查盈利數目,過分強調了八小時工作制,向雇主規定了過高的傷亡撫恤金。對于工會的要求與條件,強迫雇主必須執行,甚至實行聯合請愿示威與罷工等尖銳斗爭形式,強迫雇主雇傭失業工人。有的分區不遵守政府法令,自由打漢奸,沒收漢奸財產分給失業工人,以至于工會直接代替政府處理漢奸案件的事情發生,造成工農對立,工人與雇主的嚴重對抗,嚇走了地主、商人,妨礙了根據地工商業的發展。胡民新:《中共延安時期的統戰政策》,人文雜志社1996年版,第93頁。隨著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的提出,“三三制”民主政策的推行,這些不利于團結的勞動政策顯然有作出調整的必要。


      到了1941年,邊區參議會通過,由邊區政府頒布的“五一施政綱領”開始對不適宜的勞動政策作出新的調整,其中規定:調節勞資關系,實行十小時工作制,增強勞動生產率,適當地改善工人生活。陜西省檔案館、陜西省社會科學院:《陜甘寧邊區政府文件選編》第5輯,檔案出版社1988年版,第3頁?!拔逡皇┱V領”將新的勞動政策納入邊區的根本法,初步使其實現了初步的法制化。同年9月,邊區政府第80次政府委員會上,討論通過了邊區工人待遇條例,明確邊區各工廠實行實物與貨幣混合工作制,工廠除供給工人必須的衣食住行外,還要發給一定的貨幣工資,如輕工業的工人每月發15—50元,重工業工人每月發25—75元工資。胡民新:《中共延安時期的統戰政策》,人文雜志社1996年版,第98頁。這樣,穩定了工人的收入來源,有效地保障了工人的正常生活。1942年12月,陜甘寧邊區中央局發出《對財政經濟政策的指示》,1943年1月高崗在西北局高干會上的總結報告,都提出了新的勞動政策。在陜甘寧邊區,新的勞動政策必須與當時的任務相適應,既照顧到民生,同時保障公營的、合作社的、私人的各種企業的合法利益,在邊區經濟發展可能范圍內改善工人的生活與待遇。工會的工作中心要組織與教育工人為自己的事業,提高紀律與勞動率,以新的勞動態度對待邊區的勞動任務。一方面扶助工人,使工人有工作、有飯吃;另一方面要實行發展實業的政策,使資本家也有利可圖,最終達到團結人民合力抗日的目標。在晉察冀邊區,“勞動條例”也進行了新的修正,一方面適當改善工人待遇生活,另一方面提高勞動紀律,團結勞資雙方發展生產。在工會的領導下,有的工人工資較之前提高了一些,有的因為物價高漲的原因,工資沒有提高,或者還相對減低了一些。1940年以來,多數都實行了半實物工資制,這樣勞資雙方的利益都照顧到了。1940年夏,冀中有些地區,還有北岳區,把八小時制搬到農業雇工身上,結果起了很大糾紛。1942年以后,依照新的勞動政策法令,根據農業耕作的習慣,按照四季有忙有閑的生產習慣,有效解決了勞動糾紛?!稌x察冀邊區財政經濟史資料選編》總論編,南開大學出版社1984年版,第506頁。這些做法,都顯示出這一時期的勞動政策更加符合社會實際,因而也更具合理性。


      在工業發展中,突出了公營企業的發展。邊區政府辦了一批工廠企業,因為是政府辦的,與資本家私人辦的有截然不同,它不是為了私人利潤的追求,為了個人發財致富,而是為了國家為了人民,也是為了實現抗戰的勝利。公營企業是勞動人民自己的,不由資本家管理,因而工人與工廠就沒有不可調和的矛盾,在管理中也有一套更為人性化的方法,通過與工人合作,激發工人勞動的積極性。在公營企業,管理人員具有群眾觀點,工廠的個人也有群眾觀點,因為工人織的布,做的衣服和鞋子,都是給八路軍穿的,給人民穿的。工人造的東西,都是給八路軍和人民用的,因此工人們也逐漸樹立起新的勞動觀念。工廠的事情大家負責,有困難,一起討論,共同來研究如何解決,工廠的領導機制既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每個人的職責都比較分明,誰的工作沒做好,誰就應該負責,并進行適當改進。


      因此,這一時期勞動政策是新民主主義制度下的新勞動制度,是更有效調節勞資關系的政策,“一方面,保護工人利益,根據情況的不同,實行八小時到十小時的工作制以及適當的失業救濟和社會保險,保障工會的權利;另一方面,保證國家企業、私人企業和合作社企業在合理經營下的正當的贏利;使公私、勞資雙方共同為發展工業生產而努力?!薄睹珴蓶|選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82頁。在這一政策下,既反對資本家借口困難延長工時,加重工人的勞動強度,又要教育工人不能過于強求八小時工作制。工人必須遵守勞動契約、勞動紀律,使工廠能夠維持和發展生產。對廠方借口勞動紀律阻止工人參加抗日團體,須采取正確政策與說服教育的方法,以達到解決矛盾,調動勞資雙方參加抗戰,鞏固與發展抗戰統一戰線之目的。胡民新:《中共延安時期的統戰政策》,人文雜志社1996年版,第102頁。


      總體來看,陜甘寧邊區的勞動政策一改過去偏“左”的方向,在向更科學、更合理的趨向發展,工人等勞動者與資本家、企業主的權益得到了同樣的保護,不但有利于資產階級,也有利于無產階級,故激發了企業發展的活力,改善了勞動者的生活,團結了贊同抗戰的各階層力量,成為適應日趨嚴峻的抗戰局勢的正確政策,并有力支持了政治建設的繼續完善。


      (作者 馬京平、何旺旺)


      (選自中共中央在延安十三年史(5)《政治建設史》,肖周錄主編,第三章第三節,中共黨史出版社,2017年9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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