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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黨中央在延安13年政治建設的基本經驗(5):促進了邊區和諧社會的構建

      來源:中國延安精神研究會 · 2022-05-16 10:18:15

      黨中央在延安13年政治建設的基本經驗(5):促進了邊區和諧社會的構建


      現代意義的和諧社會是各方面利益關系得到有效協調,社會管理體制不斷創新和健全,穩定有序的社會。具體說,就是一種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中國共產黨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建立最廣泛民眾的和諧社會是中國共產黨的執政目標。中國共產黨在陜甘寧邊區的政治建設,平衡不同階級、階層之間的政治利益關系,設立健全精簡、高效廉潔的政府,建立公正為民的司法體系,為成功地在邊區構建起民主平等、和諧公正的社會具有決定性意義。

      黨的政治建設以政治和諧、行政和諧、司法和諧為構建邊區和諧社會的三大基石,并以此三者為基點,自上而下地影響構建社會和諧的一系列因素,為邊區建立全面完整的和諧社會起到決定性意義。


      一、黨領導下的政治和諧是建立邊區和諧社會的啟動器


      陜甘寧邊區政府是在抗日戰爭全面爆發的歷史條件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民主政府,與無產階級專政下的蘇維埃政府有著明顯區別。首先,邊區政府是對外承認國民黨中央政府、行使一地治權的特區政府,必須對曾經反對的剝削階級作出一定的妥協和讓步;其次,邊區政府對內必須消除階級之間的對抗,滿足不同階級、階層需求的利益,聯合一切抗戰力量來鞏固和穩定邊區政權,支援抗戰。因此,形成各抗日階級和階層間的政治和諧成為建立邊區和諧社會的啟動器。


      (一)各階級、階層參與的廣泛性平等選舉


      黨領導下的陜甘寧邊區選舉具有最大的廣泛性和平等性。1937年5月公布的《陜甘寧邊區選舉條例》第二章第四條規定:“凡居住在陜甘寧邊區區域的人民,在選舉之日,年滿16歲的,無男女、宗教、民族、財產、文化的區別,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939年2月的《陜甘寧邊區選舉條例》增加了“無階級、職業”區別規定。1941年1月《陜甘寧邊區各級參議會選舉條例》,在選舉資格上,增加了無“黨派”差別的規定。在陜甘寧邊區,不僅工人農民等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也恢復了地主、富農、資本家、僧侶等各階級、階層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從而確立了各階級、階層都有選舉參議會的權力和在參議會擔任議員的資格。


      為保證具有最廣泛性的平等選舉,黨在邊區創造了新型的競選制度。1937年5月《陜甘寧邊區選舉條例》第25條規定:“各政黨及各職業團體提出的候選人名單,進行競選運動,在不妨害選舉秩序下,選舉委員會不加以任何阻止?!?941年1月修正公布的《陜甘寧邊區各級參議會條例》第20條規定的競選條文,補充了新的內容,要求各抗日黨派、抗日群眾團體參加競選,必須提出自己的競選政綱。1944年12月《陜甘寧邊區各級參議會選舉條例》,進一步完善了競選制度,“條例”第27條規定:“各抗日政黨、抗日群眾團體,可提出候選名單及競選政綱,進行選舉運動。此項候選名單,亦可由各抗日黨派、各抗日群眾團體聯盟提出之。有第12條至15條各級增選議員的法定人數1/10以上之選民聯署,亦得提出各級參議員候選人參加競選。競選運動在不妨害選舉秩序下,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或阻止?!?/span>


      陜甘寧邊區各級參議會,均以新型的選舉方法和競選制度作保障,通過最廣泛的選舉而產生。各階級、階層的民眾都能夠通過普選的政府表達自己的民主訴求,為邊區的民主政治奠定了良好基礎,也為邊區政治和諧提供了土壤。


      (二)各階級、階層建立的“三三制”聯合政府


      全國抗日戰爭爆發后,中國國內的主要矛盾和階級關系出現了新變化,民族矛盾成為國內主要矛盾,民族資產階級開始退出反革命營壘,表示贊同“停止內戰、一致抗日”的主張??谷彰褡褰y一戰線建立后,在其內部的各個階級和階層,以其對侵略的不同立場和態度,形成不同的政治勢力,在這樣的社會里,任何一個政黨的政策都必須顧及各個階級和階層的利益,尊重他們的參政權利。


      1940年3月6日,中共中央頒布了《抗日根據地的政權問題》的指示,指示中明確指出,“在抗日時期,我們所建立的政權的性質,是民族統一戰線的。這種政權,是一切贊成抗日又贊成民主的人們的政權,是幾個革命階級聯合起來對于漢奸和反動派的民主專政。它是和地主資產階級的反革命專政區別的,也和土地革命時期的工農民主專政有區別?!薄案鶕谷彰褡褰y一戰線政權的原則,在人員分配上,應規定為共產黨員占三分之一,非黨的左派進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不左不右的中間派占三分之一?!薄叭啤睂嵤┖?,相當一部分有識之士進入邊區政府和邊區各級參議會,為邊區政權和諧起到了極大作用。


      為了進一步顯現“三三制”政府對政治和諧的促進作用,保證“三三制”得以落實,1942年3月,邊區政府發出了《為充實“三三制”給各縣的指示信》,提出“各縣參議會共產黨員超過三分之一的,應該自動提出辭職,由無黨派候補議員補充。各縣政府還可選有能力有名望的人士酌量聘請,各縣議員中如有共產黨員而被調動或離職者,更應以非共產黨員補充,現政府委員同樣補充?!睂ξ茨軡M足“三三制”的選舉結果采取中途退出、依法聘請、提前改造、指名保證等辦法,以保證“三三制”在邊區內的徹底實施。1941年,陜甘寧邊區第二屆參議會選舉出了九名常駐議員,共產黨員三人;選出的18名政府委員中,共產黨占七人,超過了“三三制”的規定,當選的共產黨員徐特立當即申請退出,經大會同意,由非黨人士向文煥遞補。這一事件為“三三制”的實施帶了好頭。


      陜甘寧邊區除了在政權組織形式上實施“三三制”,在政權實質運行上也切實實施“三三制”。在“三三制”中,共產黨員與非黨人士合作,民主協商,共同負責。共產黨員傾聽黨外人士的意見,給黨外人士以說話的機會,對說得對的,歡迎并加以學習,說得不對的慢慢加以解釋。民族資產階級和從地主階級分化出來的開明紳士,關心自己階級的利益,為自己的階級說話,有時會與共產黨人在一些問題上產生分歧。為了實行“三三制”,鞏固和發展抗日民族統一戰線,共產黨人要做出適當讓步。


      邊區未經土改的地區經常發生農民和地主的土地糾紛案。在裁決審判綏米地區的農民與地主之間的糾紛案件時,毛澤東說,和地主階級的代表合作,有些時候讓步是難免的。你們可以這樣做,如果農民吃了虧,邊區政府可以給農民相應的補償,使農民不吃虧。政府組織人員中的非黨人士與共產黨員真正做到真誠合作、民主協商,在參與政權管理時一視同仁。這一切使得政權機構內部和諧,保障了邊區政府的政令貫通。


      通過“三三制”的實施,堅持了邊區政府一貫的政治民主的原則,充分調動了各階級、各階層的抗戰積極性,充分團結了中間勢力,鼓勵了頑固勢力,鞏固了抗日民族統一戰線,也帶來了邊區的政權穩定。邊區政府各級政策全面地接受邊區各階級、各階層的監督,為邊區政府在市政方面諫言獻策?!叭啤钡呢瀼睾蛨绦?,創造了團結邊區全體抗日民眾最好的政權組織形式,極大地有利于邊區政府營造和諧的政治環境,構建和諧社會。


      二、黨領導下的行政和諧是建立邊區和諧社會的運行器


      (一)健全的行政組織


      行政和諧的首要問題是健全的行政組織。構建健全的行政組織,從結構上看,既要有縱向的層級劃分,又要有橫向的部門劃分;從職能上看,既要有清晰明確的分工,又要有相互配合的協作;從權力上看,既要有完整獨立的職權,又要有行之有效的監督。陜甘寧邊區在其成立之時,就根據上述要求設置了邊區的行政機構,在邊區的兩次參議會中,不斷厘清行政機構的分工協作,在“精兵簡政”的過程中,也非但從未減少行政權力的獨立性,反而增加了行政機關的權力,并且不斷完善對行政機構和行政人員的監督。


      1行政組織的立法。1937年5月頒布的《陜甘寧邊區議會及行政組織綱要》,是邊區參議會第一部規定邊區行政機構組織的法律文件,明確規定了邊區政權的機構和職能。其后又多次頒布各類行政組織立法,明確各級政府的性質,各級政府之間的關系,各級政府的議事規則,行政人員的行為規范和獎懲規定等。


      陜甘寧邊區自1937年以來,據現有文獻資料可查證的行政組織立法共15部之多,而且邊區三屆參議會中,兩屆都對行政組織立法給予了充分重視,既有新立法,又有對原有立法的修正。


      2邊區的行政組織。邊區各級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對邊區參議會的行政立法高度重視,積極予以落實。成立了包括邊區政府在內的邊區、縣、鄉三級行政機構,設立了行政督察專員公署,邊區政府的代表機構和區公署,縣級政府的助理機關。政府內部設置各職能處室作為內設機構,掌管相關職能。


      陜甘寧邊區行政組織立法完善,依據其建立的行政機構及其內部組織健全。各行政機構及其內部組織依法設立,行政機構及其內部組織主體合法,各級行政機構及其內部組織行使行政權力時執法有據,為行政機構的依法運行奠定了良好的法制環境。


      (二)精簡的行政機構


      行政機構的膨脹、行政人員的冗余是伴隨行政權力的產生而產生的,能否行之有效地解決這一問題,是行政權力能否有效行使甚至政府能否繼續執政的前提。陜甘寧邊區政府也同樣面臨這一問題。


      1938年2月15日,在邊區政府剛剛成立時,為了防止機構膨脹和人員冗余,邊區政府發布《關于邊區行政組織的編制》,規定了各級政府和政府組成部門的人員配置。


      1940年10月后,由于國民黨政府停發軍餉,斷郵絕援,使得軍務費和占邊區財政收入3/4以上的外援被中斷,加之邊區政府為保衛邊區調回大量軍隊,全國各地的知識青年也涌向邊區,加大了邊區政府財政供給的負擔。與此同時,邊區的行政機構經過幾年時間也逐漸龐大,行政人員逐漸增多,邊區的財政供給更是雪上加霜。


      為了緩解財政危機,邊區政府一度以增加公糧征收及發行公債予以應對,但是單純依靠這種做法非但沒有解決邊區財政的困難,而且使得政府與民眾爭利,惡化了干群關系。在此形勢下,精簡行政機構是唯一的辦法,也是正確的選擇。


      黨和邊區政府為此從1941年11月至1944年1月進行了三次“精兵簡政”。經過“精兵簡政”,邊區政府所屬各廳、處、院等內部機構減少了1/4,邊區直屬機關從35個減至22個。邊區政府所屬行政人員由11520人減至7500人,整個邊區政府及其組織機構得到了空前精簡。行政機關的精簡維護了邊區的干群關系。


      (三)高效的行政效率


      高效的行政效率是行政機構進行行政管理的重要目標之一,健全行政組織、精簡行政機構的目的就是實現高效行政的目標。


      1設置特殊行政機構,提高行政效率。陜甘寧邊區根據特定的環境,在邊區政府與縣級政府之間設置了行政督察專員公署。1943年2月《修正陜甘寧邊區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組織條例》規定,“邊區政府將邊區所屬縣劃為五個行政區,分設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為邊區政府代表機關?!薄蛾兏蕦庍厖^政紀總則草案》重申了這一規定,“專員公署為邊區代表機關,依據邊區政府的命令與指示,領導督察所屬各縣政府及邊區駐分區的附屬機關?!睂T公署可以依據其代表機關的性質,發揮其對縣域各種情況熟悉的優勢,直接作出指導,避免了縣政府到邊區政府的匯報過程,也減少了邊區政府依據縣級政府報告重新調查研究,再作出指示的過程,從而大大提高了行政效率。


      陜甘寧邊區成立之初,曾設立區級政府,實踐中區級政府過于繁瑣,一些職權完全可以由縣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行使,一些可以交由鄉政府行使,因而區級政府一度被從邊區行政機構序列中取消?!熬喺焙?,隨著縣級政府權力的擴大,其命令和決定需要鄉級政府執行與落實,但是否達到效果需要檢查,沒有被執行和落實的命令,從某種意義上講,也是行政效率的降低。因此,邊區政府復設區公署,但不將其作為一級行政機構以避免增設行政層級降低效率的弊端,而將其改變為縣級政府的助理機關,旨在協助縣級政府檢查和幫助鄉政府工作,從而達到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


      2擴大縣級政府權力,提高行政效率。陜甘寧邊區對縣級政府的職權規定過于嚴格,一方面限制了縣級政府的主動創造性和積極性;另一方面事事向邊區政府請求指示,而交通不便,上級領導不集中,答復問題滯鈍,不能及時解決問題,形成了“上面包辦包不了,下面能辦沒有權”的現象,嚴重降低了行政效率,甚至有時錯過時機,貽誤縣政大事。為了改變這種現象,邊區政府從財政、人事、行政等方面給縣級政府擴權,使其具有更為寬松的行政空間,以提高行政效率。


      3精簡行政機構,裁汰行政冗員,提高效率。龐大的行政機構,冗余的行政人員,必然帶來人浮于事,行政機構相互推諉,行政人員滋生官僚主義作風?!熬喺本褪且啓C構,裁撤不急需的機構,合并性質近似的機構,縮小龐大的機構。精簡人員,就是精選稱職人員,又從各種業務需要來調整人員,使之各得其所。這樣不但不降低工作效率,反而提高工作效率。


      在政府機構和人員配置上,實行“精悍上層,充實下層”,使得上層人不多,但能多掌握政策,領導下層去做,下層政務事務繁重,則需要人員的充實和提高,從而有針對性地配置人員,提高行政效率。


      高效的行政效率減少了群眾的行政負擔,方便了群眾處理行政事務,有力地化解了群眾與行政機關的矛盾與對抗,拉近了政府和群眾的距離。


      (四)廉潔的行政作風


      廉潔是政權的生命線。任何政權的衰亡從表面上看都源于執政者的腐敗和墮落。保持行政機構的廉潔性,是邊區政府一直都給予極大重視的問題。


      1完善的廉潔立法


      (1)精簡辦公經費,完善組織程序。1937年8月西北辦事處會議決定,政府辦公費實行最節約原則,精簡的辦公經費既保持了政府清廉的形象,減輕了人民的負擔,又從源頭上杜絕了干部貪污的可能。


      1943年3月,陜甘寧邊區政府頒布《陜甘寧邊區政務人員交代條例》,“條例”規定邊區各級政府機關政務人員前后任交代的事項,前后任交代時須于半月內將移交手續辦理清楚。前任因被裁或調任,遇交代不清逾期三月者,得呈請邊區政府依其情節輕重處分之;如涉及司法范圍者,得速請司法機關懲辦之。后任人員如故意留難,或延不結報,或發現弊端徇情匿報者,得呈請邊區政府處分之。


      (2)嚴格約束行為,嚴厲懲戒犯罪。1938年邊區政府頒布《陜甘寧邊區懲治貪污暫行條例》,“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以貪污論罪,“克扣或截留應行之一者;買賣公用物品從中舞弊者;盜竊侵吞公有財物者;意在圖利販運違禁或漏稅物品者;擅移公款作為私人營利者;違法收募稅捐者;偽造或虛報收支賬目者;勒索敲詐,收受賄賂者;為私人利益而浪費公有之財物者?!薄皸l例”還規定了貪污罪的科刑起點,“犯貪污罪者,以其數目之多少,及發生影響之大小,依下列之規定懲治之。貪污數目在五百元以上者,處死刑或五年以上之有期徒刑;貪污數目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者,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貪污數目在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者,處一年以上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貪污數目在一百元以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苦役?!?/span>


      1943年陜甘寧邊區政府公布了《政務人員公約》規定,“公正廉潔,奉公守法。這是我們政務人員應有的品格,要在品德道德上成為模范,為民表率,要知法守法、不濫用職權、不假公濟、不耍私情、不貪污、不受賄、不賭博、不腐化、不墮落?!?/span>


      對于邊區少數行政人員,不能抵制腐化作風和享樂思想的影響,經不起艱苦環境的考驗,漠視法紀,走向犯罪的,邊區政府一律予以最嚴厲的處罰。犯罪人均依照《陜甘寧邊區懲治貪污暫行條例》加重處罰,并且賠償了貪污款項,還加處了罰金。


      邊區政府通過對違法犯罪行為的責任規定,以及對政務人員行為的規定,約束行政人員的行政行為,消除了群眾對政府工作人員腐敗的不滿,減少了群眾與政府的沖突,密切了政府與群眾的關系。


      2有效的廉潔保障


      (1)選舉制度保障廉潔。邊區各級政府的首長及政府委員,都是由參議會選舉產生的;各級政府組成部門的負責人,也是由各級政府主要領導人提名,經各級參議會批準的。同時,《陜甘寧邊區各級參議會組織條例》還規定各級參議會可以罷免有違法失職的各級政府首長、政府委員以及政府組成部門的負責人。將政府置于參議會以及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中,有效地保障了廉潔。


      (2)俸以養廉。陜甘寧邊區政府對公務人員推行供給制,其標準不得高于普通工人的工資水平,并保證他們家屬必要的物質和充分的文化娛樂生活。家屬得到群眾的代耕、慰勞和救濟的優待,子女由政府實行免費教育。邊區各級公務人員除了津貼略有差別以外,其他衣食住行幾乎完全平等。領導干部以身作則,不搞任何特殊照顧和例外,更沒有特權。


      邊區公務人員雖然待遇不高,但能保持基本生活,加之邊區政府解決了其后顧之憂,起到了有效抵制腐朽氣息的侵蝕,保持干部廉潔的作用。


      (3)人民監督?!蛾兏蕦庍厖^施政綱領》規定,“人民則有用無論任何方式報告任何公務人員非法行為之權力?!薄蛾兏蕦庍厖^政紀總則草案》規定,“各下級政府或政務人員,如接到人民向上級政府控告的訴狀,特別是控告政務人員的訴狀,須隨時負責呈報上級政府,不得有任何阻難,亦不得置之不理?!边厖^政府的一系列規定賦予人民直接監督政府的權力和方式,使得人民擁有切實的權力監督政府及政務人員行為,以保障其廉潔作風。


      邊區一方面通過完善的廉潔立法,積極堵塞腐敗的源頭,認真約束政府及行政人員行為,嚴懲貪污腐化犯罪;另一方面通過選舉制度、俸以養廉制度、人民監督制度保障廉潔作風。既建立了完善的制度,又付諸有效的措施,在邊區建立了良好的廉潔風氣。


      (五)開放的行政理念


      陜甘寧邊區政府是無產階級領導下的抗日民主政府,其組成具有廣泛性,既有占人口絕對多數的工農群眾,又有要求抗日和改革的地主、資本家。在抗日上所有階級、階層的利益是一致的,但是在具體的行政管理中,各階級、各階層都有自己的利益。作為民主政府既要經得起表揚,戒驕戒躁,繼續優良的行政作風,又要聽得見批評,及時檢討,避免和改進行政工作的不足。


      1941年11月18日,在邊區參議會二屆一次大會上,開明紳士李鼎銘提交了“精兵簡政”的提案,毛澤東看到這個提案后批示,“這個辦法很好,恰恰是改進我們的機關主義、官僚主義、形式主義的對癥藥?!辈⒂H自找李鼎銘談話,進一步征求他的意見,還告訴他黨中央對“精兵簡政”問題,要進行認真研究,作為黨的一項極其重要的政策,在邊區和各個抗日根據地貫徹執行。


      開放的行政理念,使邊區政府既看到了自己行政工作取得的成績,贏得了群眾甚至是外人的褒獎,有利于邊區政府更有信心和勇氣堅持其已有的傳統,同時又看到自己行政工作的不足,而受到群眾的建議甚至是批評,有利于邊區政府正視自己行政工作的弊端,積極改進。陜甘寧邊區政府能夠在邊區受到最廣大群眾的支持和擁護與其開放的行政理念密不可分。


      健全的行政組織是構建和諧行政法制的發端;精簡的行政機構是構建和諧行政法制的前提;高效的行政效率是構建和諧行政法制的目的;廉潔的行政作風是構建和諧行政法制的保障;開放的行政理念是構建和諧行政法制的方法。陜甘寧邊區的行政和諧建設是構建邊區和諧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建立邊區和諧社會的運行器。


      三、黨領導下的司法和諧是建立邊區和諧社會的調節器


      任何社會都是有沖突和矛盾的,和諧社會也不例外。一個社會是不是和諧社會不在于其是否存在社會沖突和社會矛盾,而是在于這個社會有無解決社會沖突和社會矛盾的機制,能否快速、有效地解決社會沖突和社會矛盾。


      (1)糾紛解決機構。1937年7月9日,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在原蘇維埃特區政府司法部的基礎上先于邊區政府成立,此后法院系統組織不斷完善,縣一級的司法裁判組織相應成立。1939年4月陜甘寧邊區公布《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組織條例》規定:邊區高等法院受中央最高法院之管轄,邊區參議會之監督,邊區政府之領導,獨立行使其司法職權。受理重要刑事第一審案件;受理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案件;受理不服地方法院之裁定而控告之案件及非訟事件。其任務主要是,嚴格制裁一切漢奸、特務、叛徒和破壞邊區的反革命和壞分子,鞏固邊區革命根據地,鞏固民主政權,維護法律秩序,保障革命的順利進行;處理民間糾紛,發展生產;教育犯人轉變惡習,不再犯罪,教育大眾,從而減少社會上犯罪事件。完整的司法組織機構及明確的任務,保障了邊區的政治、經濟穩定,使邊區的社會沖突和社會矛盾有了得以解決之處,為清除社會沖突和社會矛盾,構建社會和諧奠定了基礎。


      (2)糾紛解決的原則。陜甘寧邊區于1942年頒布《陜甘寧邊區刑事訴訟條例草案》和《陜甘寧邊區民事訴訟條例草案》,確立了邊區政府懲治犯罪、解決糾紛的程序。同時,邊區政府在刑事方面就貪污、漢奸、破壞抗日、盜匪等嚴重刑事犯罪制定單行條例,使這些嚴重危害邊區政權和諧的行為得到懲治。就民事方面,陜甘寧政府成立伊始,便頒布了《陜甘寧邊區保障人權財權條例》、《陜甘寧邊區土地所有權證條例》、《陜甘寧邊區婚姻條例》,對邊區的物權、債權、人身權充分予以保護,法律法規的制定有利于定糾止爭。同時邊區各級法院認真審查案件,正確使用法律,及時準確地裁判地區土地、房屋、債務、繼承、婚姻家庭糾紛等案件。


      在法律具體適用時,為了適應邊區社會,穩定邊區社會,根據邊區實際有條件變更法律。邊區的出典人往往是因為生活所困而不得不出典物品,出典后往往一時無力回贖,依據民國民法,30年絕賣有損他們的利益。邊區實際生活中出現一種自發現象,即不論典期多長,只要出典人有能力,就可以回贖自己出典的物品,這樣既保護出典窮人的權利,也不損害典權人的權利。邊區黨和政府及時將這一習俗以法律的形式固定,確立了“典地千年活”。


      在處理民事案件的實踐中,確立了“私益服從公益,局部利益服從全部利益,少數人利益服從多數人利益,一時利益服從永久利益,富裕者提攜貧苦者,有文化知識者幫助文盲無知者”的民事案件處理原則。


      (3)新型的司法解決方式。出于維護社會和諧的考慮,對待已經產生的糾紛,邊區政府選擇了以調解為主的解決糾紛機制。第一,調解有群眾基礎,群眾易于接受。第二,調解可以避免矛盾激化。審判是強人服從,調解是自愿服從。邊區所推行的人民調解更是由人民自己出面解決自己的糾紛,政府基本不介入,在雙方自愿的原則下,彼此息訟止爭,受害一方既可得到實惠,加害一方亦可免予處罰,不致耽誤家里的生活事宜,在無形中增進社會和諧。


      1943年陜甘寧邊區政府發布《關于普及調解的指示》,同年6月邊區高等法院公布《實行調解辦法,改進司法作風,減少人民訟累》的指示信。隨后頒布了《陜甘寧邊區民刑事件調解條例》,將調解制度納入法律調整的范圍,以便依法進行調解。在邊區各級政府的鼓勵下,人民群眾開始紛紛參與調解,不僅一些久違的傳統調解手段和技術被重新發掘出來,還創造了許多新鮮的經驗或辦法,如群眾組織調解、政府調解,以及將審判與調解合而為一的新型審判方式——馬錫五審判方式。


      據統計,從1942年至1944年全邊區審判機關所處理的民、刑案件以調解結案的逐年上升,與此同時,司法機關受案數量逐年減少。邊區的調解無疑在化解積怨、解決沖突矛盾、和諧鄉里方面起到了極大作用。


      完整的司法組織機構,創新的糾紛處理原則,新型的司法解決方式,使邊區司法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調節器。


      愛國華僑陳嘉庚在訪問陜甘寧邊區后,在新加坡華僑籌賑組織召開的歡迎會上說:“延安城內亦頗繁榮,居民二萬余家”,“民眾安居樂業,衣被亦頗整潔”。并得出了“中國的希望在延安”的結論。美軍觀察組謝維斯的報告中提到,“延安民眾官吏打成一片,路無乞丐,家鮮赤貧,服裝樸素,男女平等……整個地區如校園,青春活潑,民主模范,自修、自覺、自評,與重慶另一世界?!泵珴蓶|主席用“十個沒有”勾勒邊區社會和諧的概況:“一沒有貪官污吏;二沒有土豪劣紳;三沒有賭博;四沒有娼妓;五沒有小老婆;六沒有叫化子;七沒有結黨營私之徒;八沒有萎靡不振之氣;九沒有人吃磨擦飯;十沒有發國難財?!背浞肿C明了邊區社會的和諧。

      黨領導下的政治和諧、行政和諧、司法和諧,對邊區和諧社會的構建具有決定性意義。


      (作者 趙亮)


      (選自中共中央在延安十三年史(5)《政治建設史》,肖周錄主編,第六章第五節,中共黨史出版社,2017年9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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