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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副院長黃益平:
      數字經濟治理體系的構建需要從理念創新入手

      發稿時間: 2023-02-02 09:50 來源:人民郵電報 作者: 2023-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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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全國人大網發布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副院長、北京大學數字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黃益平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題講座上的第三十一講——《數字經濟的發展與治理》,黃益平在專題講座上表示,數字經濟對于我國經濟實現高質量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但在過去一段時間,數字經濟領域也出現了一些諸如損害消費者利益和不正當競爭等不規范行為。如何構建有效的數字經濟治理體系,促進數字經濟健康發展,是中國式現代化的一個重要課題。

      黃益平表示,數字經濟給我國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與社會治理方式帶來了翻天覆地的改變:一是提升人民群眾的生活質量。購物、點餐、約車、訂酒店等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服務幾乎全部可以在線上進行,對消費者來說,既節省時間與開支,又能享受更為豐富的消費品類,在新冠疫情期間,線上交易發揮了重要的穩定器作用。二是改善了經濟活動的普惠性。利用規模經濟和長尾效應,數字經濟服務已經覆蓋超過十億的個人和近一億的個體經營者,同時還降低了創新與創業的門檻,在活躍經濟微觀細胞的同時,還創造了兩億個左右的靈活就業機會。三是加速創新并孵化了許多新的數字經濟業態。幾乎所有的數字經濟企業是創新型機構,它們依靠新技術孵化新的制造與服務業態,大多數頭部平臺還是知識產權的大戶。四是利用數字技術改造傳統產業,達到提質增效的目的。產業數字化從聚焦個別經營環節到覆蓋整個產業鏈生態系統,形成了越來越強的經濟動能。

      但數字經濟領域也出現了不少值得深入思考并需要解決的問題,如數字經濟的規模效應是否必然導致壟斷,如何在大數據分析效率與個人隱私保護之間取得平衡,數字平臺究竟會促進還是遏制經濟創新。針對這些問題,黃益平表示,數字經濟具有許多全新的特性,因此不應簡單地套用傳統經濟的治理方法,治理體系的構建需要從理念創新入手。

      如數據要素的治理思路需要創新。2020年4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首次將數據與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等傳統要素并列,并強調要加快培育數據要素市場。數據成為生產要素,將改寫生產函數,放大其他生產要素的貢獻度,并提高總要素生產率。這其實是為發展中國家提供了一條趕超領先經濟的新途徑。

      黃益平表示,一般認為我國數字經濟具有“大而不強”的特點?!按蟆敝饕w現在覆蓋的用戶、市場的規模和企業的數量,“不強”主要是指質量不高,技術優勢不突出,關鍵領域的創新能力也不足。對比中美最大的10家創新企業,我國有七家的業務模式是由商業模式驅動,另外三家則是技術創新驅動。美國則有七家是由技術創新驅動,只有三家是商業模式驅動。另外,我國幾乎所有的頭部平臺是以消費互聯網為主,只有少數兼營產業互聯網。如果說美國數字經濟的比較優勢在技術,那么我國數字經濟的比較優勢在市場。

      “隨著我國經濟開啟新時代新征程,數字經濟發展也在步入新的階段?!秉S益平表示,一方面,高質量發展是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首要任務,數字經濟理應承擔起助力高質量發展的使命。數字經濟已經形成了較大的規模,一些技術領域也在快速地趕上來,但技術優勢還需要進一步培育,在商業模式創新的基礎上,要更加重視關鍵領域的創新,提升數字經濟發展的質量。業務重點也要進一步擴展,更加貼近實體型經濟,從消費互聯網擴大到產業互聯網,從“新零售”到“新制造”。另一方面,現在數字經濟治理從專項整治走向常態化監管,一些比較突出的問題已經得到了糾正,數字經濟發展也開始進入一個新的更為規范、健康的階段。

      “構建適應數字經濟特性的治理體系,促進數字經濟健康發展,對于我國實現經濟高質量發展、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秉S益平表示,在構建數字經濟治理體系的過程中,可以考慮如下幾個方面:

      一是明確數字經濟治理體系的宗旨是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形成穩定的政策預期,同時應準確界定“資本無序擴張”的含義,通過“在規范中發展、在發展中規范”,實現數字經濟“做強做大做好”的目標。二是搭建數字經濟治理體系的頂層結構,設立高規格的數字經濟治理機構,統籌政策制定并協調政策執行。同時完善數字經濟的法律體系,盡快制定《數字經濟法》,統領數字經濟的治理政策。三是建立三個層次的數字經濟治理構架,第一層是反壟斷執法,糾正市場失靈、恢復市場效率;第二層是經濟監管,確保市場有效運行;第三層是企業合規管理,確保經營活動與法律、規則和準則保持一致。四是將數字經濟納入國家的財稅體系之中,先行在國內試行已經達成國際共識的數字稅“雙支柱”方案,改善數字經濟收入在不同要素之間的分配規則,規范收入分配秩序和財富積累機制,促進共同富裕。五是積極參與國際數字經濟與數字貿易規則的制定,推動我國數字經濟實現高水平、制度性的開放,大力促進數字貿易的發展,同時也為我國的數字經濟企業到國際市場中大顯身手創造條件。

      新聞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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